永遠記得在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時,幫第一位客戶成立公司時的樣子。 時間大約是在十多年前,一個路過的客戶推門進來問:「你們有在幫人家成立行號嗎?」
在多年的執業生涯、成立數百間公司行號的經驗裡,已經可以在跟客戶短短時間的交談中,幫他釐清他需要成立哪一種組織,以及他現在想要成立哪一種組織(公司或行號/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)。是的,有時候創業者的需要以及想要是不一樣的。
另外,很多時候創業者會將「公司行號」當作是同一個名詞、同一件事,但其實他們是兩種完全不同型態的組織,也適用完全不同的法律,甚至課稅方式也不完全一樣。以下就幾個面向來談談他們的差異:
一、組織規模
如果用字面上的名稱來猜,應該大多數人都會猜對,「公司」規模比較大,而「行號」規模比較小。
但是到底怎樣定義規模大小呢?我想可以大致用營業額以及營業區域這兩件事來看。 依我國目前的營業稅制,所稱「小規模營業人」,係指規模狹小、交易零星、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(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)之營業人。因此符合以上定義並專做當地生意的創業者,可以選擇「行號」。
「如果月營業額超過20萬,就一定要用『公司』來經營嗎?」
其實行號超過月營業額20萬可以申請改用統一發票,因此也不一定要用「公司」來經營。
但如果創業者所要經營的客戶以及市場不侷限在單一區域,而是全國甚至跨國性生意時,那麼就會建議以「公司」來做經營,考量的原因除了公司的名稱是全國不得重複(行號名稱是同一縣市不重複)之外,公司是獨立的法人組織,在法律責任上和行號不同。
二、股東(資本主)責任
「公司」是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「公司法」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組織。
「商業」是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「商業登記法」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。
以上我們可以知道這兩種組織所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。
另外,公司(除無限公司外)的股東是負「有限清償責任」,若這間公司經營不善而產生債務時,公司股東僅需要就所出資的金額負責任,也就是最多用當初投資金額拿去賠償即可。
而行號的資本主是負「無限清償責任」,萬一行號經營不善所發生的債務,是要由資本主/合夥人以個人財產一起負責償還沒有上限的。
很多客戶一聽完這個差異時,會蠻驚訝的,因為在台灣經營事業的企業主們,常常會將「稅」的重要程度看得比「法律責任」以及「健全的財會制度」多很多。 因此「中華民國萬萬稅」在我看來不單純是政府要課稅,而是我國企業主凡事以「節稅」為出發考量點。
三、營業稅與營所稅
「5%營業稅」以及「20%營所稅」是經營一間企業必知的兩個數字。
當然,如果你是屬於免開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就不適用,你只需要將政府核定的稅金定期定額繳納即可,甚至不需要請外部會計師記帳報稅。
但若是依規定需要使用統一發票者,原則上無論是「公司」還是「行號」都有「5%營業稅」,並無不同。
「公司」以及「行號」在課稅方式上最大的不同是每年五月份要報繳的「所得稅」。以公司組織來說,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20%。而「行號」不用繳納營所稅,而是將每年度結算出來的所得直接併入資本主的個人所得中,繳納個人綜所稅,現行綜所稅稅率依級距5%-40%不等。
所得稅的計算以及申報方式相較營業稅來說複雜許多,有時在一定營業規模以下,行號要繳的所得稅會比公司少;但營業額成長到一定規模時,行號資本主的綜所稅率最高到40%,若沒有經過事先規劃,稅負負擔可能要比公司來的重。
以上就三個面向簡略概述「公司」及「行號」的差異供創業者作為參考,但也由於這兩種組織所適用的法律不同,故不能互相轉換,若原本開設一間行號,之後想換成公司經營,則需要將行號解散後再新設一間公司。
因此創業的起點-成立公司/行號是需要審慎評估的,現在回頭想起我第一個設立的客戶非常定肯定地要成立行號,相信也是做過一些功課後的綜合決定。建議所有的創業者要成立公司/行號前,如果沒有機會和專業的會計師諮詢過,也一定要自行先做過功課、了解差異再下決定喔!
Copywriter 木郁涵Nancy
關於作者:
木郁涵Nancy
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,點拾綠洲計畫 財稅講師。畢業於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-會計研究所(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Dallas)、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,曾任職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、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,擁有美國會計師及台灣雙執照,擅長領域於外國人投資專案、審計查核、成本分析。